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政协副主席、农工党湖南省委会主委、南华大学校长张灼华表示:目前,我国现行税收结构还存在执行税收优惠的空间,现行税收政策对生育激励力度不足、导向不强。
为进一步改善人口结构,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形成激励生育的政策导向,建议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通过免征、减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普惠性综合举措,全面、协调、可持续地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提升社会公众生育意愿,强化女职工带薪生育和托育福利,帮助员工更好地兼顾工作和生育,彰显税收调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具体建议如下:
一、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1.修改第二条第三款:将非义务教育阶段(含高中、大学、中职、高职等)的图书类教育货物和培训等教育服务纳入实施6%低税率的范围。2.修改第十五条,在原有七款免征增值税项目之后再增加三款免征增值税项目:(1)增加第八款免征增值税项目:产前孕妇相关的专用物品、营养品、培训服务,产中相关的药品、检查、住院、诊疗、护理服务,产后妇女、婴儿的住院、营养品、照料等生育相关的货物、服务。(2)增加第九款免征增值税项目:婴幼儿专用食品、服装、托育、早教等养育相关的货物、服务。(3)增加第十款免征增值税项目:义务教育阶段使用的图书类教育货物和非学科类培训等教育服务。
二、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1.修改第二十七条,增加第六款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情形:企业生产生育、养育婴幼儿类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所得。2.修改第二十八条,增加第三款减征企业所得税情形:以提供生育、养育婴幼儿类商品生产或相关服务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该企业为小微企业,适用15%税率。3.修改第三十四条,增加女职工带薪生育福利保障和托育服务保障,扩大税额抵免范围,修改后的条款为: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用于保障女职工带薪生育福利、为提供托育服务购置相关物资或租用场地的支出,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三、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扩大第六条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将子女的基本抚养费用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四、修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标题和第五条:1.将第二章标题修改为:子女抚养及教育。2.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基本抚养和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子女所在地(以各区、市、县为单位)每人每月平均支出水平进行扣除,平均水平标准定额由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年度动态调整。纳税人或配偶处于没有工作状态的,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个税申报,增加无工作配偶的税收减免政策。3.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0-3岁处于早教、幼教阶段和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